【第二章】
1. 会计核算的内容是指特定主体的资金运动,会计核算的具体内容包括七个方面: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的增减、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2. 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包括六项:
(1)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和账户、复式记账、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进行成本核算、财产清查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3)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4)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5)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6)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区,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